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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自2004年开展民间层面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在经历11年和两国14轮艰苦磋商后,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共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作为全球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FTA的签署不仅展现了双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广、涉及国别贸易额大的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从生效当天(2015年12月20日)就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4125个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适用关税减让的商品在实施当日进行第 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2次降税,因此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
如何办理中韩FTA原产地证?
首先中韩FTA原产地证在中国海关或中国贸促会机构签发,企业有进出口权可选择自己办理,或者也可以通过代理代办;目前中韩FTA原产地证采用全程电子化的ECO格式,足不出户即可在需要的地方出证,并可满足发达地区用户的EDI需求。电子原产地证ECO增加防伪标识、二维码标识、证书信息查询网址、签证机构联系方式等;特别是增加了国际商会(ICC)、世界商会联合(WCF)原产地证书认证链标识,标志着该市原产地签证服务达到并进入国际原产地电子签证体系。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第1栏: 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
第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第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