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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办巴基斯坦产地证

更新时间:2021-03-30 1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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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一般也称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原产地证,别称中国出口巴基斯坦产地证,简称中巴原产地证FORM P。巴基斯坦原产地证,是由中国各地商检局出具签发的一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中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FORM P。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全称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P),该原产地证书主要采用的是专用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米黄色,且印有钮索图案底纹,二副本均为白色。其中,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FORM P的签发机构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此证书不分过不过期的,但好在产品出口前、出口时或在出口后15天内签发改原产地证书。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阐述及办理流程具体说明: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适用国家:巴基斯坦。

证书名称:中文名称: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简称“中巴证书”。

可签产品:《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文字: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签发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商检局CIQ).

办理方式:填制一份《FORM P》产地证格式即可。

办理日期:一至两个工作日左右。加急当天出证。

有效期:自证书签发起一年之内有效。

关于真伪:证书做出来后,证书上有相应编码,可以在网站查询真伪。也可以先出正本,您验证真伪后再付款.

注:在办理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过程中,每份产地证书都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证书共有十三栏,各栏填制如下:

第 1 栏:注明出口人的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 2 栏:注明收货人的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 3 栏:注明生产商的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的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必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者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以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 4 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 5 栏:由进口成员方海关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议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 6 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 7 栏:该栏的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人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 HS 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当列明。每一项货物的 HS 编码应当为货物进口国的 6 位 HS 编码。

第 8 栏:从缔约一方出口到另缔约一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符合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者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 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者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zui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十六条的产品,且该产品在缔约一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缔约一方优惠待遇的zui终产品时, 如在zui终产品中原产于中国、 巴基斯坦成分总计不少于zui终产品的 40%,则该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对zui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

4.符合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当视为在缔约一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本表格第 12 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 8 栏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产品 “P”符合上述第 8 款 2 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产品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符合上述第 8 款 3 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产品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 4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第 9 栏:该栏应当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发票价格。

第 10 栏:该栏应当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 11 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 12 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 13 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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